1、医疗事故找哪儿处置
处置医疗事故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找卫生局反映状况,这是寻求行政渠道解决的一种方法。
1.卫生局作为医疗行业的监管部门,有权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病人及其家属也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这两种方法不可以同时进行。假如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样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假如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则应当终止处置。
4.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医疗事故致使病人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者致使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与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院误诊什么状况可免责
法律快车提醒,在医院误诊的状况下,并不是所有责任都由医院承担。依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可以免责的状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是医疗意料之外的情形。这样的情况下,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大夫违反注意义务为首要条件。
假如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是大夫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是不可抗力的范畴,那样就没有医疗过失的问题,医院可以免责。
2.患者的疾病自然转归。
比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进血压升高。在医师诊断后,假如病人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这种后果并不是大夫所能预见或防止的,因此医院可以免责。
3.很难防止的并发症。并发症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现代医学科技可以预见却不可以防止和防范的不好的后果。
假如这种不好的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不是存在过错没直接因果关系,那样医院也可以免责。
4.病人一方的过错。假如损害结果完全是由病人一方的过错所致,那样医院也可以免责。但假如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缘由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3、医患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只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状况,那样该和解协议就应当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2.虽然和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对法院审理案件并不具备约束力。
3.即便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假如一方觉得协议内容存在争议或需要调整,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